(2017)京0111民初8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程辛格与孙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辛格,孙立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522号原告:程辛格,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告:孙立刚,男,35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辛格与被告孙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吕天禄、齐晓璐调解,原告程辛格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立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辛格撤回对被告孙立刚的起诉。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