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6刑初81号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某某,又名申曾用,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河南省安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7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6日被逮捕。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改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日21时30分许,申某某酒后驾驶豫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清风街与铁四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醇检验鉴定,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达到了醉酒状态。被告人申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申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2017030515号血醇检验报告单、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及视频资料、安阳县公安局安丰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申某某无前科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为惩罚危险驾驶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邢黎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