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白长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长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2刑初8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长林,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黑龙江省泰来县人,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通榆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6月15日由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5日由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6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长林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长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白长林酒后驾驶轿车载乘车人白某某(通榆县居民)沿通榆至苏公坨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5KM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白城市司法鉴定中心对白长林静脉血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71.7mg/100ml,属醉酒驾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白长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通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表,机动车查询信息表,驾驶人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人韩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白长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可认定。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白长林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长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系执勤交警抓获,未造成财产损失及不良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长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董加旭审 判 员 王朋飞人民陪审员 陈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