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万红、周振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万红,周振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万红,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广松,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振东,男,汉族,1985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冰,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万红因与被上诉人周振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杨万红以与被上诉人周振东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万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万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上诉人杨万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黄智勇审判员 王松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建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