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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3227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路长与王新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路长,王新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227民初18号原告:王路长,男,汉族,1979年10月出生,四川南充人。被告:王新双,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陕西宝鸡人。本院受理原告王路长诉被告王新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路长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路长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倩助理审判员  肖旭东人民陪审员  孙明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蔺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