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3227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路长与王新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路长,王新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227民初18号原告:王路长,男,汉族,1979年10月出生,四川南充人。被告:王新双,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陕西宝鸡人。本院受理原告王路长诉被告王新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路长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路长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倩助理审判员 肖旭东人民陪审员 孙明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蔺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