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1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大榜、王贵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榜,王贵全,张瑞保,王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大榜,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贵全,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张瑞保,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贵生,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王大榜与王贵全、张瑞保、王贵生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77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大榜要求被执行人王贵全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瑞保、王贵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短期内不宜处理,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