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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行终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廖佐坤、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佐坤,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行终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佐坤,男,仡佬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石茂彪,县长。委托代理人张岚晖,务川仡佬族苗族自���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上诉人廖佐坤因诉被上诉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行初5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佐坤以与被上诉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协商解决好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佐坤已经与被上诉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自愿基础上就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达成一致,其所提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佐坤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廖佐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长虹审 判 员 赵 敏审 判 员 冉依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千柏书 记 员 姚永涛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