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郑振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21刑初52号公诉机关佛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振宇,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冈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佛冈县。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2月29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3日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振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积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振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8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郑振宇与朋友在佛冈县迳头镇迳头开发区宝记宵夜档背后出租屋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其无号牌女装两轮摩托车沿X373线由东往西行驶至佛冈县迳头镇大陂桥路段时与行人范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郑振宇、范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郑振宇、范某被送往佛冈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抽血检验,郑振宇的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验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9.2mg/l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佛冈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郑振宇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郑振宇共赔偿14912元人民币给被害人范某。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查扣涉案车辆等物证;2.佛冈县人民医院诊断书和出院证明、110警情信息表、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收据、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范某的陈述;4.证人郑某1、吕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被告人郑振宇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振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振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28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郑振宇与朋友在佛冈县迳头镇迳头开发区宝记宵夜档背后出租屋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其无号牌女装两轮摩托车沿X373线由东往西行驶至佛冈县迳头镇大陂桥路段时与行人范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郑振宇、范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郑振宇、范某被送往佛冈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抽血检验,郑振宇的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验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9.2mg/l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佛冈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郑振宇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扣涉案车辆等物证;佛冈县人民医院诊断书和出院证明、110警情信息表、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收据、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人郑某1、吕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振宇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振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振宇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振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振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范健民人民陪审员 朱 妍人民陪审员 谢纯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钻媚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