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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4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举保申请执行袁文有、蒋清翠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举保,袁文有,蒋清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李举保,男。被执行人:袁文有,男。被执行人:蒋清翠,女。本院在执行李举保与袁文有、蒋清翠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文有、蒋清翠支付赔偿款10000元,现查明袁文有、蒋清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重  播审判员 刘  宝  宽审判员 邵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云红(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