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4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举保申请执行袁文有、蒋清翠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举保,袁文有,蒋清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李举保,男。被执行人:袁文有,男。被执行人:蒋清翠,女。本院在执行李举保与袁文有、蒋清翠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文有、蒋清翠支付赔偿款10000元,现查明袁文有、蒋清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重 播审判员 刘 宝 宽审判员 邵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云红(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