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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曾凡东诉桦南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东,桦南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822行初23号原告曾凡东。被告桦南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士军。原告曾凡东诉被告桦南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原告曾凡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于 准审 判 员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许福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