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6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松百顺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亿捷能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松百顺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亿捷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6620号原告深圳市中松百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桃源居南面深圳市智汇创新中心座331室。法定代表人李中。委托代理人张磊,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亿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设龙岗区布吉街道甘李工业园甘李路12号中海信科技园厂房第1栋座1304。法定代表人王习力。原告深圳市中松百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松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亿捷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捷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松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捷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松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6334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定做PCB线路板,原告按被告的订单加工生产。截止2017年7月被告共欠原告2017年1月货款633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货款。由于被告逾期付款属于违约,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亿捷能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查明与原告中松公司诉称一致,有其提供的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工商登记资料等与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予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完成承揽义务并送货后,被告未依约支付相应货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及其利息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亿捷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市中松百顺电子有限公司货款63345元及其利息(以633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3月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元,由被告深圳市亿捷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建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泽荣(兼)书记员 何 满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