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云祥与彭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云祥,彭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郭云祥,男,汉族。被执行人:彭民华,男,汉族。关于郭云祥与彭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03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9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除由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彭民华的银行存款余额844.1元及依法查封彭民华名下小车一辆外,上述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从2017年5月起,每月30日由被执行人支付3000给申请执行人,直至还清本息时止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由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2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梁胜章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