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董军召与杨宗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军召,杨宗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173号原告:董军召,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杨宗申,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董军召与被告杨宗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军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董军召负担。审判员 赵伟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家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