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孟某1与孟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1,孟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819号原告:孟某1,住白山市。被告:孟某2,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1诉被告孟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1以被告孟某2已向其支付赡养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1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孟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孟某1负担25元。审判员 于 青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