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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汤本正、陈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本正,陈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本正,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陈奎,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区。本院在执行汤本正与陈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278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汤本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奎支付合同价款56553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奎送达了(2017)皖0406执165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淮南市登记的车牌号为皖D×××××大众牌机动车一辆。除此之外未发现陈奎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车辆因客观原因不宜处置。本案符合终本条件,申请执行人汤本正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倪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成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