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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唐甲、金甲、金乙、江某甲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甲,金甲,金乙,江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2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甲,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枞阳县,住安庆市宜秀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7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6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金甲,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庆市宜秀区,住安庆市宜秀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7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6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金乙,男,199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庆市宜秀区,住安庆市宜秀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7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6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江某甲,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庆市宜秀区,住安庆市宜秀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6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甲、金甲、金乙、江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怀宁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观清、代理检察员何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甲、金甲、金乙、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胡某甲下欠被告人唐甲借款13.8万元,虽经多次催要,但一直未归还。2017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唐甲电话告知被告人金甲邀人陪同自己找被害人胡某甲索债。金甲随即邀集了被告人金乙及陈某甲(另处)、方甲(另处)。当日下午,被告人唐甲告诉被告人金甲、金乙、江某甲及陈某甲、方甲等人,“如果被害人胡某甲不还钱,就将他带到安庆看看”。嗣后,被告人唐甲、金甲、金乙、江某甲及陈某甲、被告人唐甲的妻子毕某甲(另处)、方甲一行七人乘坐皖HXXX**号江淮牌商务轿车从安庆市出发,前往怀宁县高河镇。一行人到达后,被告人金甲、金乙从被害人胡某甲家中拉拽被害人胡某甲出门,被告人唐甲煽了被害人胡某甲脸部一巴掌。随后,被告人唐甲、金甲、金乙及陈某甲一起强行拉拽被害人胡某甲上了皖HXXX**号江淮牌商务轿车。在车内,被告人唐甲要求被害人胡某甲还款,被害人胡某甲称无钱偿还,被告人唐甲再次煽了被害人胡某甲脸部一巴掌。当日17时50分左右,皖HXXX**号江淮牌商务轿车到达安庆市区。被告人唐甲一行人在一家饭店就餐期间,被告人金甲拿出一根电棍,威吓被害人胡某甲,逼迫其还款。当日20时4分左右,被告人唐甲、金甲、金乙、江某甲及陈某甲、毕某甲将被害人胡某甲带至安庆市五星国际168酒店6621房间内看守。次日9时许,被告人江某甲有事先行离开。章某甲(另处)提议将被害人胡某甲带至富韩沐浴汗蒸馆。当日12时许,章某甲与被告人唐甲、金甲、金乙及陈某甲一起将被害人胡某甲带至富韩沐浴汗蒸馆305号棋牌包间。13时许,被告人江某甲也来到该包间。为防止被害人胡某甲逃跑,将在汗蒸馆的消费记录在被害人胡某甲的手牌上。当晚9时,怀宁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富韩沐浴汗蒸馆解救被害人胡某甲,并抓获被告人唐甲、金甲、金乙、江某甲及陈某甲。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四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人体检查笔录及照片、怀宁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视听资料、四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甲、金甲、金乙、江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金乙、江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江某甲投案自首。提请法院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四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被告人唐甲、金甲、金乙、江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并当庭自愿意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被害人胡某甲向被告人唐甲借款13.8万元。被害人胡某甲虽经多次电话催要,但一直未偿还。2017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唐甲电话告知被告人金甲邀集人员陪同自己找被害人胡某甲索债。金甲随即邀集了被告人金乙及陈某甲(另处)、方甲(另处)等人。当日下午,被告人唐甲向被告人金甲、金乙、江某甲及陈某甲、方甲等人提出了“如果被害人胡某甲不还钱,就将他带到安庆看看”的要求。嗣后,被告人唐甲、金甲、金乙、江某甲及陈某甲、被告人唐甲的妻子毕某甲(另处)、方甲一行七人乘坐皖HXXX**号江淮牌商务轿车从安庆市出发,前往怀宁县高河镇。一行人到达后,被告人金甲、金乙从被害人胡某甲家中拉拽被害人胡某甲出门,被告人唐甲煽了被害人胡某甲脸部一巴掌。随后,被告人唐甲、金甲、金乙及陈某甲一起强行拉拽被害人胡某甲上了皖HXXX**号江淮牌商务轿车。在车内,被告人唐甲要求被害人胡某甲还款,被害人胡某甲称无钱偿还,被告人唐甲再次煽了被害人胡某甲脸部一巴掌。当日17时50分左右,皖HXXX**号江淮牌商务轿车驶至安庆市区。被告人唐甲一行人在一家饭店就餐期间,被告人金甲拿出一根电棍,威吓被害人胡某甲,逼迫其还款。当日20时4分左右,被告人唐甲、金甲、金乙、江某甲及陈某甲、毕某甲将被害人胡某甲带到安庆市五星国际168酒店6621房间内看守。次日9时许,被告人江某甲有事先行离开。章某甲(另处)与被告人唐甲电话联系后,提议将被害人胡某甲带到安庆市宜秀区富韩沐浴汗蒸馆。当日12时许,章某甲与被告人唐甲、金甲、金乙及陈某甲一起将被害人胡某甲带至富韩沐浴汗蒸馆305号棋牌包间。13时许,被告人江某甲也来到该包间。为防止被害人胡某甲逃跑,将在汗蒸馆的消费记录在被害人胡某甲的手牌上。当晚9时,怀宁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富韩沐浴汗蒸馆解救被害人胡某甲,并抓获被告人唐甲、金甲、金乙、江某甲及陈某甲。在案件审理期间,本院委托安庆市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安庆市宜秀区司法局分别对对四被告人进行了社区影响评估。两局出具评估意见认为四被告人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甲、金甲、金乙、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书证怀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四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证人章某甲、陈某甲、马某甲、周某甲、金某甲、石甲、毕某甲、方甲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视频截图、被害人胡某甲辨认被告人江某甲及证人方甲辨认被告人唐甲的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胡某甲的人体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怀宁县公安局扣押清单、皖HXXX**号江淮牌商务轿车行车轨迹、五星168宾馆视频截图、富韩沐浴汗蒸馆视频截图、五星国际168酒店入住登记单、富韩沐浴汗蒸馆消费发票、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唐甲、金甲、金乙、江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甲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金甲、金乙、江某甲扣押、拘禁被害人,并掌煽被害人脸部,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甲在犯罪过程中起策划、指挥作用,并组织实施,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金甲应被告人唐甲要求,联系被告人金乙等人参与,并根据被告人唐甲的授意,强拽、威吓被害人,犯罪行为较为突出,系罪责较轻的主犯,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乙、江某甲听从安排,拘押、看管被害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唐甲、金甲、金乙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庭审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庭审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对被告人唐甲、金甲、金乙、江某甲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不致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金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金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江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流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