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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高某、胡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高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908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胡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胡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维修费1443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当庭兑付了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执行费116元由被执行人高某、胡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志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