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田雪梅;刘冬瑛;刘本道;黎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雪梅,刘冬瑛,刘本道,黎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248号原告:田雪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新密,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冬瑛。被告:刘本道。被告:黎云香,1953年8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斌,系被告刘本道、黎云香的儿子,被告刘冬瑛的弟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田雪梅与被告刘冬瑛、刘本道、黎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田雪梅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雪梅以本人和被告刘冬瑛、刘本道、黎云香自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雪梅负担。审判员 潘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李恒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