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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庆峰、刘书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峰,刘书光,刘壮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3执266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峰,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书光,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刘壮壮,男,199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王庆峰与刘书光、刘壮壮其他案由一案,临漳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3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书光、刘壮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庆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书光、刘壮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庆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书光、刘壮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庆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漳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3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向阳审判员  杜 江审判员  袁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