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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柳文明与被告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文明,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6民初1108号原告:柳文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怀国,宿松县许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东环路东方盛世。法定代表人:陈锦山,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柳文明与被告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振风建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文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怀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振风建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柳文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振风建司支付柳文明建设工程承包费613938.85元。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判令振风建司支付柳文明建设工程承包费500571.38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6日,柳文明与振风建司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基站土建工程,达成内部责任承包协议。后柳文明以振风建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订立《基站土建工程项目施工服务协议》,并实际承建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在宿松县的12个基站土建工程。通过审计,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应付工程款966832.77元,除质保金89287.83元,已付款877544.94元。但振风建司仅转付予柳文明部分工程款,欠工程款500571.38元未付。另2016年3月24日,柳文明交纳履约保证金3万元予振风建司,并由振风建司转交予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依据协议亦应退回。因振风建司一直拖欠不付工程款,柳文明遂起诉来院,请求判准所请。振风建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6日,振风建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柳文明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基站土建工程,签订《工程项目内部责任承包协议》,约定:甲方承接的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土建项目工程,由乙方承包实施施工;乙方应按工程中标合同价的1%上交甲方纯管理费,按每次拨付工程款扣除相应比例管理费,中标价以外调增工程款按1%上交甲方;乙方按税务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依法缴纳税、费,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建设工程款必须全部进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后柳文明作为振风建司签约人,在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先后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就五里桥头、界岭村、车河村、破凉镇街道、跑马场、茯苓村、金塘村、普济村、乔木村、郭河村、互益纺织、二郎刘坡共十二个基站的土建工程签订了十二份《基站土建工程项目施工服务协议》。柳文明依上述协议进行了施工,所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柳文明、振风建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分五次就上述工程进行了结算审计定案,总计工程款为966832.77元。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支付大部分工程款予振风建司。2017年3月9日,经振风建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兑帐,截止2016年12月31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仍应付工程款253336.98元(含质保金89287.83元)予振风建司。2017年1月4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69969.51元予振风建司。至此,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仅尚欠83367.47元质保金未付予振风建司,换言之,振风建司已收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支付的工程款883465.3元,已支付柳文明工程款382893.92元,下欠500571.38未付。该款不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未付的质保金88367.47元和柳文明交纳的履约保证金3万元。上述事实,有柳文明作为证据提交的《基站土建工程项目施工服务协议》、《工程项目内部责任承包协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企业询征函》及银行业务凭证、交纳3万元保证金的《现金交款单》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在诉讼前,本院根据柳文明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2017)皖0826财保9号民事裁定,对振风建司现有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的工程款253336.98元及保证金3万元和振风建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柳文明没有施工资质而挂靠振风建司,对外以振风建司名义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签订《基站土建工程项目施工服务协议》而承包工程,对内与振风建司签订《工程项目内部责任承包协议》,振风建司只收取管理费,不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提供支持,不承担技术、质量监管和经济责任。应当认定为柳文明借用资质,以振风建司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柳文明与振风建司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责任承包协议》亦属无效。鉴于柳文明以振风建司所承建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审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对柳文明请求振风建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经查明,振风建司已收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支付的工程款883465.3元,已转支付柳文明工程款382893.92元,下欠500571.38元未付。振风建司依法负有及时向柳文明支付500571.38元工程款之义务。至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未付的质保金88367.47元和柳文明交纳的履约保证金3万元,本案不予涉及。振风建司不到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本案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柳文明与被告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责任承包协议》无效;二、被告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00571.38元予原告柳文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39元,减半收取4969.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687元,合计8656.5元,由被告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哮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汪 淳书 记 员 陈树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成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