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雪松与董伟锋、马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保3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雪松与被执行人董伟锋、马莲财产保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珲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2404民初19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雪松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董雪峰、马莲的财产在价值XXX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王雪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7年5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董伟锋、马莲的位于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8套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董伟锋,房屋产权证号为: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XXXXXXXX**号;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XXXXXXXX**号;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XXXXXXXX**号;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XXXXXXXX**;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XXXXXXXX**号;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XXXXXXXX**号;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XXXXXXXX**号;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XXXXXXXX**号),保全金额为XXX万元,查封期间为3年。2017年5月26日查封申请执行人王雪松提供担保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王雪松,房屋产权证号:珲房权证珲字第XXXX**号,丘地号XX-X-X-XXX),查封期间为3年。本院认为,(2017)吉2404民初19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19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