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源生豆制品厂与潼南县麒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源生豆制品厂,潼南县麒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源生豆制品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石岭村1组,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7305258061Y。投资人王建: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潼南县麒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太安镇开发区C块区,组织机构代码580162523。法定代表人:尹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源生豆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潼南县麒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潼南县麒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义务又未申报财产,也未到法院接受询问。本院随即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并另案商请公安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临控查询,已依法对尹麒采取拘传措施。现被执行人愿意将其租赁的厂房出租,以租金来偿还所欠债务。目前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2执1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夏小康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科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