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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徽安通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钎斗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通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钎斗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681号原告:安徽安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工业材料园。法定代表人:陶国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钎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小江村。法定代表人:袁法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徽安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钎斗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安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安徽安通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安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安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群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