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董秀钗与卢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钗,卢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1027号原告:董秀钗,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卢小兰,女,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董秀钗为与被告卢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卢小兰对(2016)浙0324民初14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章金利欠原告董秀钗的债务(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500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认定,2016年4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董秀钗与章金利、卢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卢小兰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2016年5月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董秀钗与章金利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章金利自愿分期偿还董秀钗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分别于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800元,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700元,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600元,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500元,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400元,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3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00元;二、如章金利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董秀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否则董秀钗自被告逾期之日起有权就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后支付的款项予以扣减);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董秀钗负担。”调解后,章金利未按调解协议约定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章金利与被告卢小兰于1998年8月27日登记结婚,2016年7月13日登记离婚。涉案借款发生在章金利与被告卢小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本院(2016)浙0324民初1428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章金利尚欠原告董秀钗的债务向原告董秀钗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调解后已清偿部分应在其中予以扣减)。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卢小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艳慧人民陪审员 詹德恒人民陪审员 章文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仲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