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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文青与河南方欣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继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青,河南方欣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继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417号原告方文青,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科,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河南英泰律师事务实习律师。被告河南方欣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商都大街西路西占杨路东,注册号410000100019482。法定代表人:寇淮。被告党继昌,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文青与被告河南方欣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继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1月18日立案。原告方文青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文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燕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