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文青与河南方欣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继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青,河南方欣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继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417号原告方文青,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科,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河南英泰律师事务实习律师。被告河南方欣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商都大街西路西占杨路东,注册号410000100019482。法定代表人:寇淮。被告党继昌,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文青与被告河南方欣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继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1月18日立案。原告方文青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文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燕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