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2执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晨、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晨,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911号申请执行人:郭晨,男,1987年1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85年1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晨与被执行人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5月16日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