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晨、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晨,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911号申请执行人:郭晨,男,1987年1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85年1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晨与被执行人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5月16日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