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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终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桂东、陈丙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桂东,陈丙娟,许文广,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桂东,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丙娟,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文广,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水,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伟,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上诉人刘桂东、陈丙娟因与被上诉人许文广、原审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桂东、陈丙娟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桂东、陈丙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 晓 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