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强与李德成、何念智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李德成,何念智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735号原告:王强,男,汉族,1966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李德成,男,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被告:何念智,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李德成、何念智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对被告李德成、何念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审判长 侯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