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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强与李德成、何念智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李德成,何念智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735号原告:王强,男,汉族,1966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李德成,男,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被告:何念智,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李德成、何念智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对被告李德成、何念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审判长  侯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