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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胡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56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胡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陕082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李某某、胡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5%,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1000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李某某、胡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因前期借款所欠的利息278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100元、执行费1817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横山区管理部有公积金,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胡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横山区管理部有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566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彩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