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丁振兵与潜江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振兵,潜江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96行初7号原告丁振兵,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权,潜江市总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潜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健雄,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文,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振兵诉被告潜江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文件清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丁振兵拟另行向被告潜江市人民政府主张权利,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振兵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振兵撤回对被告潜江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振兵负担。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魏天红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开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