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82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施某某、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施某某,钟某,雷州市永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502号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雷州市西湖大道136号。法定代表人:黄勇,理事长。被告:施某某,女,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雷州市,。被告:钟某,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雷州市,。被告:雷州市永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州市群众大道(原农机厂内)。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施某某、钟某、雷州市永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在宣判前,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4.01元,减半收取3372元,由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陈永南审 判 员  李 儒人民陪审员  柯 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麦霏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