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616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大双庙镇巴里营子村。原告李某与被告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按理费400元,邮寄费22元,计款4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菅玉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立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