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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616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大双庙镇巴里营子村。原告李某与被告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按理费400元,邮寄费22元,计款4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菅玉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立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