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1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洪培景与黄伟、林英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培景,黄伟,林英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7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培景,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黄伟,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林英姿,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洪培景与被执行人黄伟、林英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54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1,43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深圳市福田区兴伟泰建材商行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对本院在执行程序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三处房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立案条件,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案号为(2017)粤03执异46号。本院认为,因案外人深圳市福田区兴伟泰建材商行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并已由另案对其进行异议审查,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最久审 判 员 杨守辉审 判 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宇成审 判 长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代理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兴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