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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铜陵友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赵凯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友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赵凯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543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友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法定代表人:谈金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凯丰,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现居住于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友谊任公建材有限责司与赵凯丰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凯丰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