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7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八分公司与乐美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八分公司,乐美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795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八分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新经济园区民益路XXX号XXX幢XXX-XXX室。法定代表人:吴懿。被告:乐美佳,女,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八分公司与被告乐美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八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八分公司(已付)。审判员 姚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