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义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1刑初54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义成,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3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7〕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义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某、刘某、被告人刘义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义成在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建和村特1号福满多广州烧烤工厂,将该工厂冷库门撬开盗走被害人李某3存放在此的50斤牛肉、15斤猪肚、5斤口条和10斤台湾香肠。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107.2元。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刘义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义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抓获、破案经过、视频截图、福满多加工厂入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3.证人李某2、杨某,4、周某,4的证言;4.辨认笔录;5.武汉市洪山区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监控视频光盘;7.被告人刘义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义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义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义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义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