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4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恢41号申请人廖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女,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在执行廖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5000.00元,此款定于2017年6月15日前偿还借款36000.00元,下余3000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