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冉莉、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军,冉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4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军,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冉莉,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上诉人周军、冉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军上诉请求: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赔偿1953元,支持我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冉莉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照搬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措辞,没有明确事故发生地点;我方确实存在羽绒服、鞋及头盔的财产损失;周军在事故发生后,尽到了善意、恰当的义务,但冉莉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周军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确有精神损害,但冉莉在事故发生后无任何歉意。冉莉辩称,不同意周军的上诉请求。冉莉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不支持周军误工费,财产损失仅赔偿500元;周军承担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我方不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仅造成头盔擦痕,不影响使用,不应纳入财产损失赔偿范围,羽绒服可以修复;周军未提供劳动关系及个人收入证明,判令赔偿误工费证据不足;交通事故发生后,周军活动自如,也没有及时就医,伤情不严重;交通事故发生后,周军私自拍摄了冉莉的照片。周军辩称,不同意冉莉的上诉请求。周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医疗费928.83元、误工费928元、财产损失1353元(含羽绒服764元、鞋399元、头盔1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元;本案诉讼费由冉莉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15日8时52分,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航天桥下环岛,冉莉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南向东北行驶,周军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北向西南行驶,冉莉车头部与周军车头部碰撞,双方摔倒在地,冉莉左脚不适,冉莉车筐损坏,周军左肩膀、左脚不适,衣服损坏、头盔损坏。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冉莉负全部责任。事发后周军到北京市中关村医院就诊,诊断:腰痛、软组织挫伤、趾甲沟炎。周军主张医疗费928.83元,并提供门诊收费票据相佐证。周军主张误工费928元,误工六天,工作是在××事务所做社工,没有劳动合同,有工作时的照片、单位误工证明,工资是现金发放,每月工资约3200元;周军主张财产损失1353元,含羽绒服764元、鞋399元、头盔190元,都是事故后买的衣物价格,损坏衣物的发票没有了,头盔是2015年买的200多元;鞋买的更早一点,没怎么穿;羽绒服五六百元。事故时没看到鞋损坏,是后来发现的;周军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600元,因为发现脚趾越来越疼。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当按照其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冉莉负全部责任,冉莉应赔偿周军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周军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中的合理部分,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其中,关于财产损失的主张过高,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定。周军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支持。经核实,周军的损失为:医疗费928.83元、误工费928元、财产损失6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冉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周军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共计二千四百五十六元八角三分;二、驳回周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冉莉提交羽绒服网购页面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周军羽绒服价格。周军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周军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冉莉负全部责任,冉莉未提供足以推翻此认定的证据,因此,本院认定冉莉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关于具体赔偿费用的问题,一审法院结合周军的劳动能力及本案实际情况,对周军所主张的误工费的认定并无不当。周军主张的财产损失数额过高,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中物品受损情况酌情判定亦无不当。周军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周军、冉莉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周军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由冉莉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黄慧婧书 记 员 张薷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