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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辖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加民与韩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玉,李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玉,男,198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加民,男,1966年2月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上诉人韩玉因与被上诉人李加民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民初10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韩玉上诉称,双方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自无合同履行地。其住所地在徐州市泉山区太山小区1号楼1单元201室,故本案应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李加民未作答辩。本院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双方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轲审判员 丁 飞审判员 董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琳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