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薛晶与薛淼、邓社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晶,薛淼,邓社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1266号原告:薛晶,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开,广西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淼,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邓社珠,女,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晶诉被告薛淼、邓社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薛晶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薛晶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人民陪审员 蒋四花人民陪审员 蒋 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六日书 记 员 阳 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