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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建华与陈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华,陈时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849号原告:谢建华,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时东,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谢建华与被告陈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谢建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时东的起诉。本院认为,谢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时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兆安审 判 员  杨丽芬人民陪审员  齐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