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建华与陈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华,陈时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849号原告:谢建华,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时东,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谢建华与被告陈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谢建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时东的起诉。本院认为,谢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时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兆安审 判 员 杨丽芬人民陪审员 齐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