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云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方文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师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57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师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方文,男,1968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丹凤镇供销社。本院在执行云南师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方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方文暂无供执行财产,且执行申请人云南师宗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玉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