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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乐星、刘伟与占忠喜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乐星,刘伟,占忠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异14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陈乐星,黄石市农工商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刘伟,1945年12月11月出生。被执行人:占忠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占忠喜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乐星对本院2016年12月15日送达的(2011)港执字第128-5号通知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乐星称,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向其送达了(2011)港执字第128-5号通知,内容为:一、本院2012年5月17日作出的“对被执行人占忠喜位于黄石市老下陆肖家铺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款按照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通知、本院2012年7月4日作出的“通知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逾期未提出诉讼的,本院将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的通知,因内容不当,现依法予以撤销上述两份通知。二、本院将依法对你参与分配的资格及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其认为该通知程序违法,1、请求撤销(2011)港执字第128-5号通知;2、请求按照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将拍卖款付给异议人。理由为:本院2012年5月17日作出的“对被执行人占忠喜位于黄石市老下陆肖家铺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款按照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通知,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是正确的,撤销该通知,没有法定理由。本院查明,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占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0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占忠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人民币14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刘伟支付违约金(其中500000元从2010年2月7日、900000元从2010年4月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该案占忠喜上诉后,被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1年4月26日,因被告占忠喜未履行该判决,原告刘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委托拍卖了占忠喜位于黄石市团城山肖家铺的一宗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价为1300万元。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就陈乐星诉占忠喜案向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本院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占忠喜的土地拍卖成交价款。本院审理的9件民间借贷案件也陆续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占忠喜原系黄石忠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其持有黄石忠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96%的股权,该96%的股权由占忠喜在2011年9月13日转让给余晓云、王宏伟、占世泳等三人,其中56%的股权转让给余晓云,双方确认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60万元、30%的股权转让给王宏伟,双方确认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10%的股权转让给占世泳,双方确认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上述转让协议均是虚假的,股权受让人没有支付约定的转让款,占忠喜仍然实际控制黄石忠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占忠喜名下有两辆小型汽车,均抵给其债权人。占忠喜居住的位于黄石市团城山峰烈山的住宅系在其父亲的旧宅基地(集体土地)基础上改建的,无任何手续。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有其他财产登记在占忠喜名下。本院及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陆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占忠喜有约3100万元债务。2011年8月22日李应生经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刘伟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还有李集生等债权人陆续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2012年5月17日(5月28日送达)本院向所有的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内容为:“2011年9月16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占忠喜位于黄石市老下陆肖家铺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所得价款1300万元,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拟对上述拍卖成交价款1300万元按照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2012年7月4日,本院向张红霞、黄石市侨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集生、黄石市德生利工贸有限公司、占兴、饶细林、王珏、李志刚等债权人发出通知,内容为“通知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逾期未提出诉讼的,本院将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后张红霞、黄石市侨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集生、黄石市德生利工贸有限公司、占兴、饶细林、王珏、李志刚以刘伟、张传珍、陈乐星、徐金梁(李应生)、张法明、江佑称、占忠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判决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判决发回重审。本院重审立案时间为2013年8月1日,因占忠喜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14年10月27日中止审理。2016年12月13日,张红霞、黄石市侨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集生、黄石市德生利工贸有限公司、占兴、饶细林、王珏、李志刚向本院申请撤诉。2016年12月14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2011)港执字第128-5号通知,内容为:一、本院2012年5月17日作出的“对被执行人占忠喜位于黄石市老下陆肖家铺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款按照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通知、本院2012年7月4日作出的“通知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逾期未提出诉讼的,本院将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的通知,因内容不当,现依法予以撤销上述两份通知。二、本院将依法对你参与分配的资格及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其后,本院陆续向各位债权人送达了该通知。异议人陈乐星对本院作出的(2011)港执字第128-5号通知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案被执行人占忠喜虽持有黄石忠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96%的股权,但该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且已经停业多年,占忠喜名下的股权已经没有实际价值;其名下的车辆早已被其用于抵债,且没有被法院扣押;其所居住的住宅系其父亲的宅基地上建造,无任何手续,没有证据证明归其所有。被执行人占忠喜共有约3100万元的债务,本院拍卖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所得1300万元(未扣除相关费用),故占忠喜的财产明显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在债权人李应生、刘伟、李集生等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进入参与分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故参与分配资格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申请人必须有执行依据,二是必须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2012年5月17日、2012年7月4日,本院在没有对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进行参与分配资格审查的情况下,作出“按照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和“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的通知,遗漏了参与分配必经程序—资格审查程序,在没有审查确定哪些债权人有资格参与分配,哪些债权人没有资格参与分配的情况下,就作出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并通知不能得到受偿的债权人向本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错误的。本院经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2011)港执字第128-5号通知,是对错误执行行为的纠正,重新回到资格审查程序,然后再作出分配方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异议人陈乐星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陈乐星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洪涛审判员  张春审判员  田田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