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888号本院2016年12月7日受理的原告李俊勇与被告李金明、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冀0102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书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将该判决书第二页第二行“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更正为“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将该判决书第三页第二十三行“在借款到期后原告应承担偿还责任”更正为“在借款到期后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审 判 长 武晓彬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人民陪审员 秦建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