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国栓、张桃尔与张敬红赡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曲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634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栓,男,1944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申请执行人:张桃尔,女,1946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敬红,男,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国栓、张桃尔与被执行人张敬红赡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敬红已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冀0634执317号执行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