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振超、刘小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振超,刘小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392号之一申请人:赵振超,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刘小沛,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赵振超与被申请人刘小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振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小沛的名下豫C×××××号小型轿车,本院作出(2017)豫0305财保392号裁定书,2017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刘小沛提供反担保,要求解除对其名下豫C×××××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小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小沛名下豫C×××××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冻结刘小沛在中国银行洛阳外国语学院支行银行存款50000元,账号:25×××51。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