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罗某与郭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1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土桥镇小宁村205号,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620928XXXX。被执行人:郭某,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土桥镇小宁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760111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郭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罗某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做出的(2017)陕0429民初6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郭某已履行案件标的额13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罗某已经领取执行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陕0429民初636号民事调解书的裁定;二、终结本院(2017)陕0429执410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师 爱 民审判员 张 喜 平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第五宇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