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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罗某与郭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1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土桥镇小宁村205号,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620928XXXX。被执行人:郭某,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土桥镇小宁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760111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郭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罗某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做出的(2017)陕0429民初6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郭某已履行案件标的额13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罗某已经领取执行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陕0429民初636号民事调解书的裁定;二、终结本院(2017)陕0429执410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师 爱 民审判员 张 喜 平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第五宇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