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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5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燕与被告黄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黄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804号原告:王海燕,女。被告:黄陆军,男。原告王海燕与被告黄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王海燕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燕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海燕负担。审 判 长  李洁丽人民陪审员  杨开合人民陪审员  张笑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左可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