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5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燕与被告黄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黄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804号原告:王海燕,女。被告:黄陆军,男。原告王海燕与被告黄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王海燕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燕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海燕负担。审 判 长 李洁丽人民陪审员 杨开合人民陪审员 张笑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左可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