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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寿银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204号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法定代表人:张寿银。李艳梅,所在地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2民初4131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艳梅在银行的存款3001.12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艳梅相当于3001.12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李艳梅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