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与被告朱立文、李青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朱立文,李青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128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住所地:南昌市孺子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7713F。负责人:欧阳品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陶然,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惠英,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朱立文,男,198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李青峰,男,199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诉被申请人朱立文、李青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立文、李青峰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朱立文、李青峰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思莹 关注公众号“”